移 工 申 請

移工申請 / 機構看護工
 

機構看護工

工作內容:
在機構或醫院,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。
 
資格規範:
◎雇主資格:符合下列資格之一
一、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: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。申請移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。
二、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: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申請移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;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。
三、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: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申請移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。
 
※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。
 
◎外國人資格:須符合以下條件
  1. 須年滿20歲以上。
  2. 來臺工作前,經過外國人之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,或者曾在我國境內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。
 
發佈日期 :2024/03/11   更新日期 :2024/03/27
機構看護工流程圖-0709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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